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用较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用企业所得税“两免除三减为”、“五免除五减为”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之后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涉及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用至届满为止,但因未利润而仍未享用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出来;西部大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与这个通报一道发布的“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表格”还表明,牵涉到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备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2008年优惠税率按18%继续执行 通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用较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用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继续执行,2009年按20%税率继续执行,2010年按22%税率继续执行,2011年按24%税率继续执行,2012年按25%税率继续执行;原继续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继续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用企业所得税“两免除三减为”、“五免除五减为”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之后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涉及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用至届满为止,但因未利润而仍未享用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出来。 通报称之为,享用上述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注册管理机关注册成立的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表格》继续执行。
通报特别强调,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行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存在交叉的,由企业自由选择最优惠的政策继续执行,不得变换享用,且日后自由选择,不得转变。30项原先优惠政策得“沿袭” 《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表格》划界了可享用过渡性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备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
这些文件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 其中,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还包括,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利润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为征税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还包括,设于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成立机构、场所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专门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企业所得税等。
另外,还有一些归属于区域优惠措施,例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通报还认为,《国务院关于实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设施政策的通报〉》规定的优惠措施,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的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苛确认后,自利润年度起两年内减免所得税”,也按过渡性优惠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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