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得知,为因应作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涉及规定,外汇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备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印发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根据印发稿,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于境内人民币对外汇派生产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子母。
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下列一种渠道积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必要交易;申请人沦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必要转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申请人沦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转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印发稿表明,境外机构投资者积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应遵照以下规定:外汇衍生品子母与外汇风险子母具备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子母还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造成外汇风险子母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适当持有人的外汇衍生品子母展开调整;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必须,可灵活性自由选择偏移平仓、全额或差额承销等交易机制。
平仓和差额承销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依据本通报首次积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应向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递交遵从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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